北京买车被骗经历怎么办(北京买车被骗经历怎么写)

笔者按:自从北京机动车摇号政策开始实行后,机动车购车指标陡然成为稀缺资源。很多想买车的人苦于没有购车指标,于是开始想各种办法来借名买车。一些不良商贩也从中看到了商机,积极参与车辆号牌相关的生意。北京车辆号牌出租、出卖、带牌卖车等黑色生意应运而生。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就在所难免。

在涉车牌类案件中,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民事纠纷:主要发生在车牌持有人和车辆实际所有人之间的纠纷;一类是行政纠纷:主要发生在车辆实际所有人与机动车登记管理机关之间就车辆过户、注销等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还有一类就是刑事案件,主要系因买卖机动车号牌涉嫌买卖国家公文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行为是绝对禁止的。对于各类涉车牌纠纷人民法院又持什么态度呢。

下面笔者结合一起行政诉讼案例,就车辆号牌注销相关行政纠纷裁判尺度进行解析。


裁判要旨:

借名买车中,登记车主向车管所申请注销机动车登记后,实际车主以与该注销登记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由,以登记管理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车辆注销行为的,因实际车主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应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系案外人沈某的舅舅,2005年,原告经外甥沈某同意出资购买了两台汽车,车辆登记在沈某名下,一直使用至今,原告属于本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后来原告发现自己登记在沈某名下的两台汽车被注销,随即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核实。

车管所民警,经过查询告知是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沈某向车管所申请撤销机动车登记,车管所系根据登记车辆所有人的申请而注销该车辆。

刘某认为:自己是两台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车管所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准予撤销本案车辆登记的决定,该撤销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致使本案车辆在正常年检、保险齐全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车管所的注销登记行为违法应 予以撤销。于是刘某作为原告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作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撤销原告车辆号牌的登记行为违法。

车管所辩称,原告刘某不是本案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被告撤销沈某骗取登记机动车登记的行为与原告无关,原告不是适格的行政诉讼主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朝阳区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并非撤销被诉机动车登记行为的相对人,其以是涉案机动车实际出资人为由主张与被诉撤销机动车登记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理由尚不充分。原告主张的机动车财产权益纠纷,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据此,驳回了刘某的起诉。

律师提醒: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借名买车原因各异,也各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对于出借人而言通常是暂时无用车需求,又怕长时间不购车指标作废,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是基于亲情、友情的无偿借用给亲友;也有的纯粹是为了挣钱将取得的指标出租、出售。无论基于什么原因,这种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在这种背景下出借人和借名人如果就车牌返还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否则对于双方来讲可能都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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