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十几万买二手车竟是事故车(学好这点提前避坑二手车)

花了十几万买得的二手车,谁知竟是事故车,被告人潘女士怒将汽车贸易公司、从事“二手车”生意的陈小姐及为其办理车贷事宜的汽车销售公司三方告上了吴江法院。

花了十几万买二手车竟是事故车(学好这点提前避坑二手车)

潘女士欲购置一辆二手车,其从朋友经营的一家汽车贸易公司处得知,从事“二手车”生意的陈小姐有一辆二手奥迪A6汽车出售。

潘女士通过汽车贸易公司了解到了车辆的具体情况、行驶距离、事故状况等信息,并至陈小姐处看车、验车及试驾。

潘女士试驾后当场与陈小姐签订了《车辆转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车款为122000元,潘女士现场支付了10000元定金,车也随即被汽车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开回。

买卖合同签订了,潘女士还需要办理银行贷款,于是,她又委托汽车贸易公司代为办理,并向汽车贸易公司公司支付了包括首付款、过户费等在内的费用共计34400元。

汽车贸易公司通过其业务伙伴另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车贷事宜,并由汽车销售公司作为名义汽车销售商与潘女士及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

银行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了车贷96800元,汽车销售公司、汽车贸易公司层层将车款付给了卖家陈小姐,并分别从中获益8000余元、6000余元,卖家陈小姐共收到车款123000元。

汽车贸易公司还协助潘女士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然而,潘女士在使用、维修车辆时发现,该车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经与各方协商未果,于是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保险公司调取了涉案车辆的出险及理赔记录,发现该车为“事故车”。

法官审理后认定,对于买方来说,其以122000元的价格购买“二手车”,可以认定买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为购买一辆无重大事故的“二手车”,标的物是否为事故车决定了潘女士是否订立买卖合同。

故法院判决解除潘女士与陈小姐的车辆转让合同,并结合陈小姐在出售车辆中存在的违约行为酌情认定陈女士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汽车贸易公司从潘女士处共收取6000余元,但除了过户费外,汽车贸易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完成了服务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或代付了相关费用,故判决汽车贸易公司扣除过户费外应返还潘女士5000余元。

汽车销售公司与潘女士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为担保合同关系,并未明显超出合理贷款服务及承担保证责任之成本,故法院对潘女士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相应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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