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赔三”在法律上,我们称之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
退一赔三的前提是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而所谓欺诈指的是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表示的行为。
法律依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判断汽车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
1、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商户知情该车属于泡水、火烧事故车,但未告知购车人的;
2、经营者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如商户知情该车辆非进口、非合法车辆,通过欺瞒的形式成交的;
3、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方式,除了修改车辆行驶里程,还包括了隐瞒实际车况的行为。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如实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涉及车辆安全性能以及车辆价值的信息。如果二手车经营者对买方欺瞒上述信息,使得买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二手车经营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隐瞒修理记录是否构成欺诈,也看个案的情况。一般而言,经营者在销售二手车的过程中故意隐瞒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瑕疵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基于二手车本身的特性,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自然老化、磨损以及不影响车辆本身安全性,或者不会导致车辆价值重大贬损的轻微事故及维修一般不属于重大质量瑕疵,经营者未予披露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欺诈行为。
温馨提示: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活动中,应当首先确保自身已全面深入了解交易车辆信息,相较于消费者,经营者获得二手车相关信息更方便;其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交易车辆信息,并向消费者解释可能产生歧义的合同内容。二手车买卖签订的合同大都由经营者提供,合同内容通常属于格式条款,经营者负有解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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