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限牌政策2021年9月(上海限牌政策2021年6月)

↑↑↑为您讲述精彩普法内容的“上海高院”头条号在日趋严峻的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加重的背景下,多年来北京、上海等地采取了车辆限行、车牌额度拍卖等一系列措施。有些一时拍不到车牌的人,便动起了心思——租车牌,而这类交易存在诸多法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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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趋严峻的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加重的背景下,多年来北京、上海等地采取了车辆限行、车牌额度拍卖等一系列措施。有些一时拍不到车牌的人,便动起了心思——租车牌,而这类交易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

一个真实的案例——

当出借人

对外负有个人债务,成为被执行人

借用人能否

以其为车辆实际权利人为由

主张排除法院

对系争车辆的强制执行呢?

案情简介

2018年,小杰购买了一辆轿车(本案系争车辆),并在外省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由于上海的“限牌”政策,小杰的外牌车辆在沪出行有诸多不便。后来,小杰得知朋友小赵拍得了沪牌,遂与其协商借用该沪牌。

2019年6月,小杰和小赵签订车辆牌照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小杰向小赵租赁使用该沪牌,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并约定了租赁期限。同时双方还约定,如因小赵的自身债务导致系争车辆被其债权人强制执行,应赔偿小杰的全额损失。

双方通过二手车买卖,将系争车辆变更登记至小赵名下,小杰也一直如约向小赵支付租金。嗣后,因小赵有其他债务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系争车辆被法院查封。

小杰认为:系争车辆实际系其出资购买,仅是借用了小赵拍得的沪牌,系争车辆应归其所有,故在执行中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系争车辆的查封,后经法院审理被裁定驳回。小杰不服,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小杰虽然是系争车辆的购买人,但是根据小杰提供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其将系争车辆转让给小赵,小赵亦办理了系争车辆的机动车转移登记,通过购买获得了系争车辆的所有权,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登记为系争车辆的所有权人。原告小杰与第三人小赵在系争车辆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后签订车辆牌照租赁协议,且内容与系争车辆机动车转移登记公示的内容相悖,难以采信。

其次,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权利人。系争车辆登记在第三人小赵名下,由于小赵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系争车辆,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上海实行“限牌”政策,目的在于实现非营业性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促进节能减排,缓解交通拥堵状况。上海通过拍牌的方式,使公众能相对公平地竞争有限的车辆额度。而车牌私自租赁、转让等行为破坏了公平机制,损害了公共利益,不应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

本案中,从小杰提供的车牌租赁协议的内容来看,其已充分预知可能发生的风险,且小杰明知自己不具备本市关于购买车辆并办理登记手续的相应资格的情况下,仍通过私下签订车牌租赁协议的方式规避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来源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作者 | 匡沁怡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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