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程序有哪几个步骤组成(索赔程序有哪几个步骤呢)

本文为本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问题可点击关注@孙律师工程诉讼,并私信输入“孙律师”、进入本人主页与我联系。案情简介:1、2004年8月17日,宜兴建工和南京博物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宜兴建工公司承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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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2004年8月17日,宜兴建工和南京博物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宜兴建工公司承建南京博物院清溪路综合楼及住宅楼内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

2、合同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施工方应按以下程序索赔:(1)索赔时间发生后28天内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答复,或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2、案涉工程于2008年8月13日通过竣工验收且工程款项已经全部付清。

3、2007年12月29日,江苏天衡公司就案涉工程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结果为:案涉工程送审结算金额为14883913.92元,审定金额为12517318.51元。

4、宜兴建工公司出示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单九份,证明其多次向南京博物院发出施工联系单,联系单中对工程进度款不到位造成工资、台班窝工损失及延期人工费用调差等进行了描述。其中一份联系单由监理公司签收,其他由南京博物院指定的工程师签收,但是南京博物院的工程师签收后至今未给予任何答复,根据合同的约定,应视为南京博物院已认可了宜兴建工公司的索赔要求。

双方观点争执:

宜兴建工公司诉称,因南京博物院未能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致使宜兴建设公司施工队伍停工并造成窝工、误工损失951584元、人工费损失211400元及人工费调差损失411654.89元。在此期间及工程竣工验收后,宜兴建工公司多次致函南京博物院,并以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单的形式提出赔偿要求,故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南京博物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严格的索赔程序,未发生索赔事件,宜兴建工公司也未按照约定索赔。宜兴建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南京博物院迟延付款导致其停工的情形存在,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更不能说明宜兴建工公司在索赔期内进行了索赔。

南京法院观点:

宜兴建工公司主张施工过程中,南京博物院未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停工,其提交的施工联系单仅能证明南京博物院收到施工联系单,并不足以证明因南京博物院未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停工的事实。双方涉案合同约定首先由宜兴建工公司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再由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在承包人的配合下核实已完工程量,然后以该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现宜兴建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施工中已向南京博物院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因此无法确定南京博物院迟延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这一事实。

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就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造成工期延误的索赔程序进行了明确约定,宜兴建工公司未按约定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及时提交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双方进行工程决算并委托江苏天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时就窝工费、误工费及人工费损失提出过主张,驳回宜兴建工公司要求赔付因工程窝工、误工造成的损失及人工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

1、工程索赔一般是由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一方损失之后,发包人或承包人所要求的赔偿,实践中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工期损失、窝工损失等情况较为常见。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此作了详细规范,本案中,双方合同中关于索赔的程序正是引用了该规范中的规定。

2、如果合同双方引入此规范关于索赔程序的规定,那么,发包人在不履行合同约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要向其发送索赔意向通知。具体操作一般是用工程联系单明确索赔事项、索赔的缘由以及索赔数额等,一定要体现明确的索赔意向。本案中,由于承包人多次表示因南京博物院迟延支付进度款给其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但仅提出希望南京博物院在结算时考虑给予合理补偿,并未明确提出索赔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认为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发送了索赔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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